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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17|浏览量:796

11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金融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规范保险资金对非上市企业的直接投资,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股权融资的支持力度。


据视点地产新媒体报道,《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基金金融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列表+正面引导”的机制,提高保险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根据《通知》,一、金融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投资者名义投资、持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不控制或共同控制该企业。


第二是保险基金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第三,保险资金应当投资于金融股权,所投资的目标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应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性新兴行业,或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和较高的M&A价值。


第四,建立金融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基金投资十种情况的企业,鼓励保险基金开展市场化、合法的债转股项目。提到禁止保险资金投资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目标企业,包括开发或销售商品房。


第五,保险机构可以利用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和负债准备金进行金融股权投资。


第六是保险机构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应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直接股权投资相关资格,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避免内幕交易、利益转移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七、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董事会、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八、保险机构应按照银监会对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金融股权投资报告程序;第九,保险机构投资金融机构股权,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最后一项是《保险基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关于保险基金股权和不动产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保险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范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