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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会发生什么?

来自: 微信公众号 蜀韵平安| 发布时间: 2021-01-25|浏览量:954

现在买保险,除了关注个人需求、保障范围、性价比以外,还要看什么?当然是公司实力和服务啦!


如何判断一家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得起,会不会倒闭?这就要看公司的“偿付能力”。但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什么是“偿付能力”,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们捋一捋。


一、什么是偿付能力?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中的说法,偿付能力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通俗而言,就是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拿出真金白银保证消费者出了风险赔得起。

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其核心业务是为了保证任何时候都具备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能力。因此,保险公司每吸收一张保单,就是吸收了一笔债务,保险公司要维持正常经营就得确保能偿还这笔债务。

而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是反映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指标,一般越高越好。当保险公司的可用资本总额越大,它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就越高,公司的财务实力就越稳健。

1、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保单上赔偿或给付。而决定保险公司能力和生存与否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长期走低,保险公司是可能破产的。因此,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

2、维护投保人/被保人利益的基本保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与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人利益,保证投保人或被保人在风险发生时能获得保险合同承诺的经济赔付。
 
中国保险业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由当时的保监会在2008年发布的。

时隔12年,尤其是在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之后,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环境已经出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因此需要对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优化、升级。

二、银保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于是,2020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始第二轮向全行业征求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是在2017年)。



根据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要求,银保监会将会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量化的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其中,A类公司和B类公司皆属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公司,区别在于A类公司的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风险小,而B类公司的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风险较小。

C类公司和D类公司要么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要么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是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其中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公司。

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变化主要有三大部分:
第一. 偿付能力达标要求增至3条(必须同时符合)。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就可以采取强制性的监管措施。

第二. 银保监会将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60%的保险公司进行重点核查。

第三. 对不达标公司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由原先的9条增至12条,包括追回高管薪酬。


三、平安人寿偿付能力颇强

如果一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在中国银保监会采取了相关措施后,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中国银保监会将会依法对这家公司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因此,一家想要长久、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一定要确保自己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且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维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水平。

在较新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平安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5%,远超监管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远超相关要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A,同样高于相关要求(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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