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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阳光人寿

发布时间: 2020-01-15|浏览量:539

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

   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2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

法定代表人:李科

 

人:汤若岚

身份证号:35012819770729XXXX

   务:时任阳光人寿企划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址: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阳光人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管理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

 

阳光人寿2017年末和2018年末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中,未如实填列“期末营销员人数”。

 

时任公司企划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汤若岚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内部控制不严格,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排查及处置缺乏有效性,风险排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基层机构业务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相关风险。二是规范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合同制等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求和惩处规定。三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在开展基金产品销售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的机构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四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未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人员执业登记情况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业务台账、报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阳光人寿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阳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汤若岚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阳光人寿内控管理不严、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阳光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1225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5300&itemId=4113&generaltyp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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