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0-21|浏览量:4168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公布了典型金融案例,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在保险期间的李某被诊断出来淋巴癌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在普通药房购买药品用于癌症治疗,共产生医药费262633元。
然而李某治疗淋巴癌期间,未在指定医院检查、购药,保险公司也因以、此不符合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药物由于就诊的医院对用于其治疗的处方药品库存不足,同时无相应的检查器械,遵医嘱外出购买案涉处方药品、进行检查,相关责任并非李某过错所致,并非个人错误,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262633元医药费。